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46號)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十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長 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