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為保證工程質量,項目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違法違規發包;應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進行招標。
項目單位應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做到真實、準確、齊全;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項目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2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不得違規違法轉包和分包承攬的勘察設計業務。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能滿足規劃、設計、施工階段對不同級別的勘察精度要求,對勘察成果質量負責。勘察單位未按規定標準進行勘察,或達不到規定的精度要求,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責任。
設計單位應對設計文件質量負完全責任,做到設計依據可靠,資料真實,成果準確。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相關規程、規范和強制性標準要求,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應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設計單位應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提出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等,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責任。
3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應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施工任務,不得違規法轉包和分包工程。
施工單位應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度。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購的設備、服務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自檢,并向監理人員報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重要隱蔽工程應報請項目單位和監理單位聯合驗收。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應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應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不得轉讓承攬的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派駐工地和設備制造現場的監理機構及其人員,應專業配套并在數量上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現場監理機構應制定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并認真實施。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項目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不到位或失職、瀆職,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按有關規定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