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于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并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
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并輔之以公平原則。
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筑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筑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筑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
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但實踐中,他們并非專業的建筑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
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
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
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并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
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干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
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
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筑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