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科學,即用專門知識采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客觀,即按照工程的真實面貌作出分析判斷;公正,即要客觀地聽取兩方的意見,并且最好同時聽取,公開地進行鑒定活動;合法,即從委托到受理,從形式到內容,從技術手段到依據標準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
(一)初始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應在3日內指派具體承辦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初始鑒定。鑒定人應具備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同一司法鑒定事項由二名以上人員進行鑒定時,第一鑒定人對鑒定情況負主要責任,其他鑒定人負次要責任。
鑒定方案的確定
司法鑒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對送鑒材料要認真研究,了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托方的鑒定要求,結合工程合同和有關規定提出鑒定方案。因為建設工程情況錯綜復雜,鑒定方案直接影響著鑒定結論,所以鑒定方案必須經鑒定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實施。
案情調查
(1)案情調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先入為主,能夠客觀、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鑒材料的局限性,對一些不完整、表達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確定現場勘驗的進行,現場勘驗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并通知委托人方能進行。
(2)案情調查采用的形式
一種是調查聽證會,請當事人分別陳述案情及爭議的焦點,目的是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鑒定在聽證會上應嚴格保持中立,絕不妄加評論。
另一種是現場勘驗調查會,對當事人爭議的地方進行現場實測、實量、實查、實驗。
案情調查視工程情況,可以舉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調查會應由第一司法鑒定人主持,專人負責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參與者簽字后方能作為鑒定的依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依據
(1)司法鑒定委托書或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協議書;
(2)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3)訴訟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附屬于合同的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4)合同約定的有關定額、標準、規范;
(5)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6)工程造價所依附的工程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7)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依據的有關文件,其它資料等。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的復核
為確保鑒定工作質量,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應由本機構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三)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復雜、疑難問題的論證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如對復雜、疑難問題或鑒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時,可以聘請本行業中的專家舉行論證會,根據論證意見,最后仍由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四)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終局鑒定
補充鑒定
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或原鑒定項目的有遺漏,或質證后需要補充其他事項的情況下,可進行補充鑒定。補充鑒定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重新鑒定和終局鑒定
需要重新鑒定的實施主體,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重新鑒定的范圍如下:
(1)原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超出核定業務范圍鑒定的;
(2)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3)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4)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5)鑒定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鑒定使用的儀器和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7)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最多可以進行兩次,對第一次重新鑒定有異議的,經司法機關決定,應當委托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由于全國尚未作統一的規定,目前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一般為省內的終局鑒定。
四、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文書
造價司法鑒定文書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最終結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訴論證據,因此司法鑒定文書必須概念清楚、觀點明確、文字規范、內容詳實。
(一)內 容
案情概況
主要介紹建筑工程概況、施工合同及招投標情況,造價糾紛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鑒定的要求等。
鑒定依據
詳細地列出鑒定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執行的計價依據、材料價格、現場勘驗記錄、案情調查會議紀要等等。
鑒定說明
即鑒定依據的說明,如采用的定額、取費類別、材料價格、施工形象進度等等;對有爭議部分的實質性問題,根據送鑒材料、現場勘驗記錄和有關政策規定客觀地評價當事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鑒定結論
根據鑒定要求,明確列出屬于鑒定范圍內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并列出適合各專業造價、單方造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鑒定造價匯總表。
工程造價鑒定書(附件一)
這是工程造價鑒定最主要的附件,應按專業分別提供,如跨年度工程執行不同版本定額,還應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價鑒定書。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現場勘驗的照片、勘驗記錄等等。
(二)文書的出具
正式鑒定文書用A4紙打印后裝訂成冊。封面和鑒定報告的落款處加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的印鑒;在工程造價鑒定書上加蓋第一鑒定人、第二鑒定人和復核人的印鑒。
正式鑒定文書一般一式四份,分別由委托人、當事人雙方、鑒定人各執一份。
五、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執業時,應履行“依法出庭參與訴訟”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是訴訟活動的需要,也是司法鑒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鑒定結論的需要。
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鑒定人應當按時出庭
(二)應攜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格證明,開庭時,應當出示。
(三)應攜帶已出具的有關司法鑒定報告及資料。
(四)由第一鑒定人負責應答審判人員的提問,其口頭表達應依法準確、客觀公正、重點突出、觀點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