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優先還是工程優先受償權優先?
工程是屬于優先的債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優先順序?
通常按照下列順序確定:1. 建設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的供應商和服務商,包括承包商、建筑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等。
2. 管理咨詢、監理和設計等服務提供商。
3. 此外,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人員,如勞務公司、建筑工人等也享有一定的優先受償權。
在以上優先受償權實現后,剩余資金將用于還債或分配給建設工程業主或其他相關方。需要注意的是,具體優先受償權的排序可能因地區、行業、立法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基于發包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依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履行的付款義務。在認定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時,應以建設工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依照工程造價為基礎。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建筑工程價款僅能包含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規定包含了如下含義:
(一)、系承包人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在此列。承建工程與優先受償權行使對象工程應為同一工程。
(二)、承包人應當支付且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了避免承包人無限制地擴大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系承包人 在建設工程過程中應當支出的費用。這兒的“應當”是指為工程建設必須支付的費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實際情況已支付的費用,但同樣的工程可能存在價差,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對這兒的“應當支付”一般均會有較大分歧。
如果僅是應當支付而未發生則不能形成優先受償權。這兒的實際支付應當理解為工程已實際修建。
除了司法解釋中所列工作人員報酬(即勞務費)、材料款外,還應包含經發包人認可由承包人進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給分包商的費用。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包含且限于按工程實際修建成果結合雙方所簽合同和當地工程定額計算出的工程費用,這種標準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應當支付的實際費用更易于操作。
(三)、違約金及違約損失不在優先受償權之列。
由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保證承包人基本權利的規定,將違約金及違約損失列入優先受償之列違背了這一原則,且很可能會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利益。
四、優先受償權是什么?
優先受償權是指在債務清償時,某些債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些債權通常是指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的債權,或者是在破產清算時,優先受償的債權。
在債務清償時,優先受償的債權將先于其他債權得到清償。這樣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債務違約時所有債權人一起爭奪資產,造成無法公平分配的情況。
五、怎樣獲得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的獲得途徑有很多,比如:物權的優先權(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債權優先權(如臺灣及大陸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權)等。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煞譃椋骸 炏葯喾譃槲餀嗟膬炏葯啵ㄈ绻灿腥说膬炏荣徺I權), 債權優先權(如臺灣及大陸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權) 物權與債權兩種性質的優先權?! —M義優先受償權包括破產費用的優先權及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款等優先權,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類似的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破產的優先權(第71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保險、保險金、稅款)、海商法規定的請求權人對扣押船只的優先權等。這些優先受償權,依現行法規定只具有債權性,只是相對其他債權人的優先,而不具有物權性,不能對抗其他物權,因此,對優先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應考慮賦予其物權性,規定為一種擔保物權,就叫優先受償權(狹義的),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不是任意的,以確保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 —M義優先受償權不包括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留置權中的優先受償權,更不包括承租人對承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及擔保法規定的質權、抵押權中的優先權,也不包括可能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等一切非擔保物權?! 炏仁軆敊嗉捶菗N餀嘀畠炏仁軆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優先受償權 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六、抵押權優先受償權順序?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優于后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受償后抵押物處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受償。如果幾個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順序相同,也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清償。
2、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以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幾個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按合同生效的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第一個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債權人首先受償,清償之后有剩余的,第二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受償,依次類推。
七、什么是法定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八、優先受償權什么意思?
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九、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六個月。《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p>
十、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狹義優先受償權包括破產費用的優先權及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款等優先權,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類似的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破產的優先權(第71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保險、保險金、稅款)、海商法規定的請求權人對扣押船只的優先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