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的規定一項建筑工程從審核通過并開工之日起到全部竣工之日的全部天數。可以看出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是一個法定的期限不能的隨意改變。
一、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怎么算
計算施工工期有兩種方法:
1、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歷工期”;
2、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規定采用日歷工期,以便于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實際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觀因素的影響,便于分析工期定額執行的情況。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同時結合合同約定的工期變更(如有),進行相應天數調整后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即經工期變更調整后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建筑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即包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歷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且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時間,這是結合工程建設的特點及根據《民法總則》第203條的規定,“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00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至時間。
二、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方法
1、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設備出租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是指建筑施工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建筑施工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是建筑施工設備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