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許可證》是由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審批,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辦理需材料有: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
2. 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3. 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租賃合同及房產證復印件)。
4.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及健康證明,注意: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5. 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
6. 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7.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8. 衛生檢測報告(大型場所需要提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美容、美發等場所不需要提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9. 如有公共用品洗消間、易耗品倉庫等用房衛生設施,則需要提供現場照片。
城區審批局負責以下公共場所的衛生許可:
1. 三星級酒店以下(包括三星級)或可供出租的客房數在40間(套)以下(包括本數)的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山莊)等。
2. 美容場所、美發場所。
3. 經營場所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廳(含卡拉OK 歌廳)、音樂廳、商場(店)。
4. 本經營場所面積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錄像廳、游藝廳、書店、候車(汽車)室、候船室,以及醫療機構候診室。
5. 沐浴場所(溫泉谷除外)。
6. 游泳場館。
南寧市行政審批局負責以下公共場所的衛生許可:
1. 在南寧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符合衛生監督分級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1)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范圍內,三星級酒店以上(不包括三星級)或可供出租的客房數在40間(套)以上(不包括本數)的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山莊)等。
(2)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經營場所面積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
(3)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營場所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歌舞廳(含卡拉OK 歌廳)、商場(店)。
(4)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經營場所面積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候車(汽車)室、候船室,以及市本級管轄醫療機構候診室。
(5)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沐浴場所:溫泉浴場(室)。
(6)南寧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的游泳館(場)。
2. 在南寧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涉及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含港澳經營者)的公共場所,中直、區直和市直機關管理的,水庫區域內的以及自治區、市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的各類需要衛生許可的公共場所。
3. 南寧市各大中專院校及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中小學校內的各類需要衛生許可的公共場所。
4. 五象新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南寧大明山風景區內各類需要衛生許可的公共場所。
辦理的要求:
1. 受理條件
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國家衛生標準(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的規定,此外旅店業、理發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場所還應分別符合《住宿業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范》、《沐浴場所衛生規范》、《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要求。
2. 具體要求如下
(1)公共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室內空氣、飲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卻(凝)水、采光、照明、噪聲等各項衛生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
(2)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當安全衛生無害;為顧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其儲存設施應當分類設置和專門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場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3)公共場所應當配備有效的鼠、蚊、蠅、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設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公共場所應當配備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設施、設備,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場所、衛生間及浴室;
(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預防疾病傳播的凈化消毒設施或裝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吸煙區(室)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設置的燙、染發工作間(區)、吸煙區(室)、衛生間及浴室應當具有獨立的排風系統;
(5)公共場所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公共場所進行室內整體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裝修后空氣質量經檢測合格方可營業。公共場所局部裝飾裝修期間,經采取有效措施,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的,可正常營業;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工作時穿戴整潔;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