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當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普通二輪摩托車和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含)。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邊):
(一)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超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同期低保標準1.5倍(含)之內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當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一輛車且車輛價格低于當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六)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含)。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支出型貧困家庭(支出型低保):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扣減認定的剛性支出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的標準。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四、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特困供養人員對象(特困):
(一)無勞動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的人員;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無生活來源。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內,收入低于當地同期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認定為無生活來源。